我國《商標法》對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依法予以一定程度的保護。那主要有哪些情形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主要情形如下:
1.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認定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2)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系爭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商標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
2.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商標。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當事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當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當事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3.禁止基于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商標。
認定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
(2)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因該特定關系注冊申請人明知他人商標的存在;
(3)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4)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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